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其中,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有2项重大变化:
1、小规模45万免征降至30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税率由“免税→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么,伴随着免税新政的实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已开具的3%的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呢?其主要分为以下这些情况:
1、新政前开具3%专用发票
如果是新政之前就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也就是纳税义务为2023年的情况,按照目前政策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1%或者3%征收率,所以对于新政前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以下两种选择:
(1)没追回发票的,按照3%纳税;
(2)如果能追回发票,可以作废或冲红,然后开1%专票,按照1%纳税。
2、新政前开具3%普通发票
如果是新政之前就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也就是纳税义务为2023年内的情况,按新政就属于错误的开票方式,也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追回3%普通发票作废(电子发票红冲),重新开具1%的普通发票。
(2)企业确实无法收回发票(纸质发票需收回联次后才可以作废)无法作废,这个以前有个实操口径,就是直接申报表按1%申报解决这个问题。
3、新政前开具“免税”发票
对于纳税人已经开具“免税”发票的,同样可以以季度销售额30万(月销售额10万)为分水岭,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可以参考新政前开具3%发票的处理办法,这里直接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为例来说明:
(1)可以追回的,直接追回作废,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
(2)发票不能追回作废的,按照1%税率填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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