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期间,一些情况会遇到免征增值税政策,一些情况则实行不征收增值税政策。那么,免征增值税与不征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免征增值税与不征收增值税虽然结果是一样,都是不缴纳增值税,但其实二者有很大区别。具体体现在:
1、含义不同
不征收增值税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属于原本需要征税的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适用时间不同
不征收增值税没有硬性的适用时间段规定,即自始至终就不征收增值税。
而免征增值税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也可以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一旦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并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不能选择性享受减免。
3、开具的发票不同
不征税除特殊情形外,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有些情况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如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抵扣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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