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什么危害?

当前,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会被列为“非正常户”,那么,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什么危害?

1、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2、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对纳税信用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4、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并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该证明是外贸企业抵扣购入货物进项重要凭证之一,没有的话麻烦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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